继今年4月,中山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印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之后,今年9月,中山再推新举措。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市司法局近日在市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中山市刑事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一步扩大特定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覆盖面。
▲我市公检法司四部门围绕《制度》制定的相关工作开展座谈。
据悉,《工作细则》实施以来,全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11宗,涉及保证金额56.5万元。这一举措为我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工作提供了重要裁量参考。此次印发的《制度》在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的基础上,着力实现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中山司法实践中的又一次积极探索。
经公检法司四部门座谈达成共识,由检法司三部门讨论研究制定,形成了效力层面更高、逻辑体例更完善、条文表述更规范的《制度》形式。《制度》增加了审判机关为实施单位,进一步增强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的部门协作力度;明确了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提存数额的确定方式、申办流程及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申请的审查决定期限等方面内容;为确保《制度》有序运行,《制度》还增加了工作衔接的注意事项及各环节文书参考范本。
此外,《制度》还扩大了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内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并自愿向司法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的,司法机关可将该行为作为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从轻处罚等的重要考量因素。曾经故意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社会危险性大、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但应当适当收窄从宽处罚幅度或不予从宽处罚。
编辑 黄靖怡 二审 张房耿 三审 苏小红